院會是立委審議法案的主要戰場。(資料照)

2020-01-24 05:30:00

一讀與初審通過傻傻分不清

〔記者謝君臨/台北報導〕台灣民眾黨立委當選人、台北市長柯文哲幕僚蔡壁如,去年底曾對外表示,希望改變立法院議事運作規則,廢除「立法院組織法」獨步全球的黨團協商制度,回歸委員會專業審查,但被發現說錯,黨團協商制度其實是規範在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」中;此外,新科或部分連任立委也經常分不清「一讀」與「委員會初審通過」的差別而鬧笑話。其實,掌握最精要的議事規則,新科立委就能快速上手加以運用。

包含正副院長在內,立院共有一一三名立委,採合議制,每週二、五舉行院會,一、三、四則由各常設委員會審查法案,常設委員會有八個,分別為內政、外交及國防、經濟、財政、教育及文化、交通、司法及法制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。另有四個特種委員會,包括程序、修憲、紀律、經費稽核。

提案,是立法或修法的第一步驟,提案單位可以是行政院、司法院等政府機關,立委或黨團也能提案;提案後進入「程序委員會」,決定法案在院會審議的先後順序,提案列入程委會議程「報告事項」,並於院會中「一讀」後交付相關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,或逕付二讀。

法案進入委員會後,由召委排案,邀請相關部會首長、官員列席;而在官員報告及立委說明提案後,進入詢答程序,委員得就相關問題質詢官員;詢答完畢進入條文審查,這部分可概分為大體討論及逐條審查,待法案審查完竣將送出委員會時,就是「初審通過」,主席會裁示是否交由黨團協商,若協商仍無共識,再由院長召集協商。

二讀進行深入討論

不需協商或協商已達共識的法案,將再度進入「程序委員會」,列入程委會議程「討論事項」,於之後的院會中「二讀」,先朗讀議案,再依次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。二讀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,對於議案的深入討論、修正、重付審查、撤銷、撤回等,均是在這個階段做成決議。

三讀僅能文字修正

經過二讀的議案,應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,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,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經表決通過,得於二讀後繼續三讀。第三讀會除了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,或與憲法、其他法律相牴觸者之外,僅能進行文字修正。立院議事除了法律案、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之外,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。

委員對於法律案、預算案部分或全案的決議有異議時,得於原案表決後,下次院會散會前,提出「復議」動議,檢查法案是否有錯誤。完成三讀的法律案及預算案,由立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,總統應於收到十日內公布。行政院若認為法案窒礙難行,得移請立院「覆議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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