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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出大於收入不算貪污!國民黨新北議員黃永昌涉詐領助理費案判緩刑

國民黨籍新北市議員黃永昌。(資料照)

國民黨籍新北市議員黃永昌。(資料照)

2025/02/27 10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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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詐領助理費案判緩刑!黃永昌喊冤自己真的沒貪污 感謝法官還清白
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國民黨籍新北市議員黃永昌,被控自2009年任職議員起,與妻子張淑玲和助理等人,以親友為人頭,向議會詐領2028萬多元的公費助理費,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。新北地方法院認為,黃永昌雖確實偽造文書詐領補助款,但非挪作為己用,僅依刑法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判刑1年、緩刑3年,支付公庫200萬元,檢方不服上訴,高等法院仍認定黃不構成貪污,僅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今判決駁回,維持一審刑度,可上訴。

檢方指控,黃永昌明知議員每人只可聘用6至8人的公費助理,且公費助理補助費不得超過24萬元,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也不可超過8萬元,但黃卻與妻子張淑玲和陳姓助理利用職權,在2009年間以9位親友之名向新北市議會申報助理費,至2020年7月為止,詐領高達2028萬4579元的助理費用。

黃詐領後,將款項匯入私人帳戶,並用來繳納私人票款、繳付家族經營的公司員工薪資。

新北地院審理時認定,黃永昌雖有以人頭不實申報助理費,但有私聘助理23人,支付的助理費金額大於公費助理補助款,這些不實申報款項,全數流於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事項,非挪為已用,主觀上不具有不法意圖,不構成貪污行為,僅構成刑法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」

合議庭審酌,黃永昌歷任多屆議員,僅因一時失慮而犯罪,應無再犯之虞,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、緩刑3年,但須於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200萬元,曾姓男子也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4月,黃妻張淑玲和助理均無罪。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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