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彭健禮/苗栗報導〕苗栗地檢署選前偵辦現金賄選案件,查出苑裡鎮民代表賴姓候選人,涉嫌以每票500元買票,23日發動搜索,在賴的樁腳處查扣來不及發出的賄款3萬5000元。開票出來,賴落選後,才於29日到案說明,檢察官訊後,諭知5萬元交保。
檢察官蕭慶賢指揮通霄警分局、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,偵辦賴姓鎮民代表候選人與其1名樁腳,涉嫌以每票現金500元賄選,於23日搜索,在其樁腳處查扣來不及發出之賄款3萬5000元;但賴並未到案。
26日選舉結束,票開出,賴落選,29日到案應訊;檢察官訊問後,認為賴及其樁腳2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嫌重大,但均無羈押必要,諭知賴5萬元交保,其樁腳及選民均請回。
苗栗地檢署強調,無論選前、選後均秉持一貫堅持反賄選的立場,繼續查辦現金賄選案件,使利用金錢影響選舉結果者確實負起其刑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