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官李家豪提醒,選舉中有時會出現「幽靈人口」,若被查出具有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,恐觸刑法,最高可處5年徒刑。圖中人物與本新聞無關。(資料照)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第15屆總統暨立委大選將於明年1月11日舉辦,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家豪提醒,選舉中有時會出現「幽靈人口」,若被查出具有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,恐觸刑法,最高可處5年徒刑。
李家豪解釋,有關於幽靈人口如何認定,最高法院相關見解指出,「刑法第146條,並非禁止人民遷徙戶籍,良以純因就業、就學、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,或為子女學區、農保、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、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者,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,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,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以刑罰相繩,故本條第2項之罪,其構成要件應限縮在行為人遷移戶籍至特定地點時,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,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,始足成立。」
也就是說,只有遷移戶籍者本身,主觀上具有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」,並在客觀上去「虛偽遷移戶籍」,這才是法律上要處罰的對象。
李家豪表示,刑法第146條規定: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,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,本條第2項的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,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」,這就是法律上處罰「幽靈人口」的規定。
換言之,「幽靈人口」指的是事實上沒有居住在該處,僅是因為要讓某個特定候選人當選,而故意遷移戶籍地至該選舉區內以取得投票權,因為未遂犯也有處罰,所以縱使最後沒去投票也會成立犯罪。
李家豪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強調,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,而且現今社會因為子女就學問題,或是各個縣市的社會福利政策不同,民眾事實上的居住處所跟戶籍地經常不同,是十分普遍的現象,只要不涉及上述主觀與客觀兩個條件,民眾就不用擔心被認定為「幽靈人口」而遭法律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