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李嘉說,本案文宣係經報社負責人同意提出才扣押的,負責人也在扣押筆錄簽名。(資料照,記者蔡彰盛攝)
〔記者蔡彰盛/新竹報導〕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說,本案文宣係經報社負責人同意提出才扣押的,負責人也在扣押筆錄簽名,雖然事後反悔不同意,但已經扣押了,不影響扣押時之合法性。
另外檢察官已經初步認定該文宣形式上涉有公然侮辱罪嫌,文宣已經是犯罪所用之物,若繼續散發,當然就是繼續犯罪,故檢察官需要對報社告誡不得犯罪。
林李嘉說,製作文宣者需要提出相當之證明資料,來證明文宣上所辱罵之文字有無「相當」依據,而不能人云亦云,隨意從網路上抓資料就可以辱罵他人。若要評論,需對公共事務評論,若對公共事務評論,縱然言語尖酸刻薄,對方亦需忍耐。但若未針對公共事務評論,而針對個人辱罵,且無相當依據(因為立委候選人之人格亦需受檢驗,若係一般民眾,縱有證據,亦不能辱罵人格),自不在言論自由保護範圍內。